许职院党办 [2010]19号
各系部、院直各部门:
根据《河南省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》和《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经院党委研究,对我院《校务公开实施办法》及《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实施办法》进行了修订,现将修订后的《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校务公开实施办法
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,推进依法治校,促进校务公开工作健康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《河南省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基本原则
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,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,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,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,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,促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。
校务公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:
1.坚持党的全面领导。校务公开工作事关学校改革、发展和稳定全局,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健康有序地开展。
2.依法公开原则。校务公开不得违背党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。除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,其他事项应予公开。
3.民主集中制原则。校务公开既要维护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,又要维护学院领导依法行使权力。
4.实事求是原则。列入校务公开范围的事项,内容要真实、准确,客观、公正。结合实际,积极推行,循序渐进,突出实效。
5.时效性原则。建立通畅的信息发布渠道,保证校务公开的及时有效。
二、工作机制
校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,党政分工负责,职能部门具体实施,工会、教代会主动配合,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,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。
学院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校务公开领导机构,相关的党委副书记、副校长、纪委书记、工会主席等参与领导。
校务公开领导机构下设办事机构,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。办事机构设在学院行政办公室,由主管校务公开工作的负责同志牵头,相关部门参与工作。
设立校务公开工作监督机构,负责监督检查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。监督机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,相关部门和教代会、学生会、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。
三、公开事项
校务公开的主要事项包括:机构设置、管理权限和基本职责;办事依据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实施办法;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;管理制度、办事步骤、时限要求等程序性规定;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;有关工作纪律及投诉(举报)途径等。
依据有关规定,学校在不同范围内公开相关事项。
(一)向校内公开的事项
1.办学理念、发展规划、重要决策、规章制度、改革措施、年度计划。
2.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资产、经费、产业、服务等方面的基本状况和重要事项。
3.重大工程建设及修缮项目、教材图书、大宗物资、仪器设备等采购、招标情况。
4.党政领导干部履职、述职和考核、评议情况;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执行情况;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。
5.组织人事方面的任用、聘任、考核、奖惩、晋级、职称评定、人才引进等政策、程序及结果。
6.涉及教职工工资、医疗、住房、社会保障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。
7.涉及学生教学管理、学籍管理、生活管理等重要事项。
8.其他需要公开的项目
(二)向社会公开的事项
1.学校发展概况和办学重大事项。
2.学校招生规定、计划、程序及录取结果。
3.学校收费项目、标准、依据、程序。
4.社会关注和需要知情的其它事项。
四、公开形式
1.会议。包括党代会、教代会、干部会、团代会、学代会等。
2.传媒。包括校报、校刊、广播、电视、网络等。
3.其他。包括公开栏、电话、书信、电子信箱(校长信箱)等。
五、公开时限
根据校务公开的项目、内容,确定长期公开、定期公开、即时公开等公开时限。
除法律、法规和上级有规定的时限外,公开起始时限一般不得超过校务事项发生的20个工作日,公开截止时限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。
六、公开程序
1.事项确定。根据上级要求、学院实际、教职工意愿、社会热点、公众要求等,由校务公开领导机构确定校务公开具体事项的内容、形式、范围、时限等。
2.组织实施。校务公开办事机构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实施,特定事项须经监督机构审核后实施公开。向党内公开的内容,依照有关规定在本校党组织内部公开。涉及学生个人的特定事项依申请公开。
3.监督检查。校务公开监督机构收集对校务公开事项的意见建议,组织开展民主评议,督促整改落实,及时向教职工和学生反馈结果。教代会、团代会、学生会等对校务公开事项有质询权,校务公开领导机构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答复。
4.规范管理。及时对校务公开的相关材料收集整理,规范建档,便于查阅。
七、其他
1.本实施办法由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2.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
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实施办法
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“三重一大”制度(即“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的使用,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”)的精神,进一步规范学院科学民主决策,推动各项工作健康发展,根据上级有关要求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主要内容
(一)重大事项决策
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,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,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。主要内容包括:
1.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。
2.学院党的建设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3.学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。包括总体发展目标、办学规模、学科建设、专业设置和调整、科研规划、校园建设规划的制订等。
4.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。包括教学改革、机构改革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、分配制度改革等。
5.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、修改和废除。
6.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院性的奖惩事项等。
7.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。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、年度招生计划等。
8.教师队伍建设、干部队伍建设、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。
9.重要基础设施、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和建设,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等。
10.工资、医疗、住房、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。
11.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、责任事故、突发事件的处置。
12.校办企业的设立、调整、关停、产权变更,学院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。
13.国内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。
14.其它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。
(二)重要干部任免
l.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。
2.院级后备干部的推荐。
3.全国、省、市党代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。
4.院学术委员会、校务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或调整。
(三)重要项目安排。
1.基本建设项目、不动产购置、房屋修缮、大宗物资和图书设备采购项目。
2.土地、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。
3.国内外合资(含对外投资)、合作(含对外合作办学)的重大项目。
4.大型庆典活动。
5.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(四)大额度资金的使用
l.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、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上的临时性项目。
2.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方案。
3.学院的大额投资、融资项目。
4.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。
二、议事程序
1.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及《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》(豫组[2006]9号),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。学院党委会、院长办公会为学院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决策机构。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事项,统一领导学院工作,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。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、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,对重大问题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。
2.依照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规定,应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,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。
3.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学院有关规定,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,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。
4.其它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,应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学院规定的程序,广泛调查研究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,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,提交专项报告。
三、决策执行
1.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经集体决定后,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。
2.凡属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的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,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。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,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,应严格执行。
3.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、新问题,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,及时修正完善。经过再次决策后,执行新的决策。
四、监督检查
1.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按照校务公开原则予以公开,接受群众监督。
2.院级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执行情况,列入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,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、考核和责任追究。
3.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执行情况,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。
4.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。
5.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有关部门和人员可提出质询,或向上一级党委、行政、纪检监察部门报告。
五、责任追究
(一)决策严重失误,给国家、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,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:
1.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决策程序,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。
2.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的 。
3.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。
4.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,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。
5.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。
(二)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,明确集体责任、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、主要领导责任。
(三)对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人,根据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应承担的责任,依纪依法实行问责或追究责任。
|